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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最高法院裁定,Alphabet Inc. 旗下的谷歌不須對其搜尋引擎上誹謗性內容承擔責任。
該案涉及一名律師 George Defteros,他聲稱谷歌搜索他的名字時出現了一篇報紙的超鏈接,而這篇文章具有誹謗性。下級法院認為,這篇文章暗示 Defteros 先生已經成為犯罪分子的朋友,而且谷歌可以被認為是這篇文章的發布者,因為搜索引擎對於向用戶端傳達內容至關重要。谷歌被判賠支付 40,000 澳元的賠償金,相當於 28,100 美元。
谷歌提出上訴,週三 (8/18)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裁定,谷歌不是誹謗材料的發布者,不需要為此承擔責任。因超鏈接是內容中立的,搜索結果從根本上說是從其他地方得到的一個參考。
澳大利亞法院早先作出的裁決認為社交媒體和新聞機構對其平台上的內容負有責任。今年 6 月,一名下級法院法官判決谷歌為其 YouTube 平台上發布的誹謗性的視頻支付約51.5萬美元。去年,高等法院裁定,報紙和電視台對用戶在 Meta Platforms Inc. 的 Facebook 服務上發布的文章評論負有責任,然而一些法律專家認為這一判決可能會妨礙媒體公司促進公益新聞的能力。
澳大利亞對科技和社交媒體平台的監管獲得了全世界的關注,特別是去年通過的一項法律,要求搜尋引擎公司向新聞出版商付費。臉書一度將澳大利亞用戶的新聞從其平台上刪除,幾天后在公眾的強烈抗議和法律的一些修改後恢復了。一些科學家表示,該法律可能會防止互聯網的基本原則¬¬-自由鏈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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